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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AO TEAM
修俪桐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加入律师团队前在本市知名企业从事多年的法务工作,期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该律师还对涉外合同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联系电话:15705506007。<br />
郑耀东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1996至2018年期间,历任天长缸盖有限公司模具检查员,铸造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装备分厂厂长等职。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了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勤奋好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认真踏实,严谨细致,思维缜密。加入天道律师团队以来,不忘初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刻苦专研民商事法律业务,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各类合同、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技能。联系电话:18055091699。<br />
李贵珍
本科学历,大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工作态度严谨,做事认真负责。加入律师团队以来,除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外,还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尤其在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实务能力。联系电话:15705506652。<br />
杨静鹏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所以来,不忘初心,继续保持认真学习的态度,工作勤勉尽职,能积极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协助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合伙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人事、不动产登记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执行异议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电话:1985280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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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2-23 浏览次数: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2日
法释〔20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庭审录音录像涉及的相关技术保障、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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