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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国统一将实现,附新残标全文收藏!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7-02-22 浏览次数:324

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jianding365)

  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中)。

  附件一:通知全文:

  附件二:公安部标准废止附表

  附件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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