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条及本条**款规定之外的**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条、**条规定之外的**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 id="aswift_2" name="aswift_2" sandbox="allow-**s allow-popups allow-popups-to-escape-sandbox allow-same-origin allow-**s allow-top-navigation-by-user-activation" width="872" height="0" frameborder="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vspace="0" hspace="0" allowtransparency="true" scrolling="no" src="https://googleads.g.doubleclick.net/pagead/ads?client=ca-pub-0482434302070489&output=html&h=280&adk=2331767259&adf=39473764&pi=t.aa~a.3291761162~i.68~rp.1&w=872&fwrn=4&fwrnh=100&lmt=1650696112&num_ads=1&rafmt=1&armr=3&sem=mc&pwprc=4572068269&psa=1&ad_type=text_image&**at=872x280&url=http%3A%2F%2Fwww.law-lib.com%2Flaw%2Flaw_view.asp%3Fid%3D748074&fwr=0&pra=3&rh=200&rw=872&rpe=1&resp_fmts=3&wgl=1&fa=27&dt=1650696112119&bpp=4&bdt=638&idt=-M&shv=r20220420&mjsv=m202204190101&ptt=9&saldr=aa&abxe=1&cookie=ID%3D944b20d7b6b37890-22d459259fce007f%3AT%3D1636452400%3ART%3D1636452400%3AS%3DALNI_MbGrQaMxWGqswVW6taZZVrRPiFWew&prev_fmts=0x0%2C1200x280&nras=3&correlator=5175276040211&frm=20&pv=1&ga_vid=1182175474.1650696112&ga_sid=1650696112&ga_hid=1389359537&ga_fc=0&u_tz=480&u_his=1&u_h=960&u_w=1440&u_ah=920&u_aw=1440&u_cd=24&u_sd=1.5&adx=132&ady=2051&biw=1423&bih=767&scr_x=0&scr_y=0&eid=44759875%2C44759926%2C44759842%2C44762917&oid=2&pvsid=3652968420858804&pem=920&tmod=1824521378&uas=0&nvt=1&ref=http%3A%2F%2Fwww.law-lib.com%2F&eae=0&fc=1408&brdim=44%2C153%2C44%2C153%2C1440%2C0%2C1440%2C767%2C1440%2C767&vis=1&rsz=%7C%7Cs%7C&abl=NS&fu=128&bc=23&ifi=3&uci=a!3&btvi=1&fsb=1&xpc=yHjUMv9V3c&p=http%3A//www.law-lib.com&dtd=24" data-google-container-id="a!3" data-load-complete="true" data-google-query-id="CJrSmJvKqfcCFUrFTAIdTf8Dng" style="padding:0px;margin:0px;left:0px;position:absolute;top:0px;border-width:0px;border-style:initial;width:872px;height:0px;">**>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