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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4-05 浏览次数:223

(2020年2月19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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