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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AO TEAM
修俪桐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加入律师团队前在本市知名企业从事多年的法务工作,期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该律师还对涉外合同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联系电话:15705506007。<br />
郑耀东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1996至2018年期间,历任天长缸盖有限公司模具检查员,铸造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装备分厂厂长等职。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了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勤奋好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认真踏实,严谨细致,思维缜密。加入天道律师团队以来,不忘初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刻苦专研民商事法律业务,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各类合同、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技能。联系电话:18055091699。<br />
李贵珍
本科学历,大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工作态度严谨,做事认真负责。加入律师团队以来,除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外,还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尤其在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实务能力。联系电话:15705506652。<br />
杨静鹏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所以来,不忘初心,继续保持认真学习的态度,工作勤勉尽职,能积极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协助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合伙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人事、不动产登记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执行异议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电话:1985280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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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3-28 浏览次数:283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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