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本所介绍 | SITEMAP   
律师名册TIANDAO TEAM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地址: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千秋大厦4、5楼
电话:0550-7025001 0550-7025002
投诉、举报电话:0550-7025002
网址:www.tiandaolaw.com
邮箱:tiandaolvshi@163.com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速递

【新规】国家赔偿标准增加22.58元至每日242.3元(2016.5.16完整全文)|法客帝国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05-17 浏览次数:318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25 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皖ICP备14015500号-1
公司地址: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千秋大厦5楼 电话:0550-7025001 0550-7025002 邮箱:tiandaolvshi@163.com
本网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违者必究!

皖公网安备 34118102000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