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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6-05-12 浏览次数:243

财税〔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5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矿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17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九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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