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业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增强对此解释的学习和实践指导,2017年9月9日至10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安徽省律师协会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合肥市律师协会承办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期间同时召开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
来自全国的律师、专家、学者等齐聚论坛,聚焦目前《公司法》适用和股东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探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相关问题。全国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泉律师参加会议。

为使与会人员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主要内容、指导各律师在法律实务中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公司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论坛设置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主题。杨志泉律师同来自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和法学专家一道,在论坛中就各个主题同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提出许多有价值、有意义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