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原告主张的**费中,包括了救助基金管理**垫付的24395元,救助基金管理**可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原告对事故责任承担20%责任,被告对事故责任承担80%责任,故原告应向救助基金管理**支付垫付款4879元,被告应向救助基金管理**支付19516元。被告应付的赔偿金额中,应扣除19516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救助基金管理**。另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26713.64元。2、关于救助基金管理**有无权利主张优先偿付的问题。原告出交通事故后,其相关事务均是由原告儿子阮某河处理,阮某河出具给救助基金管理**承诺书,载明“同意肇事方和保险人将赔款直接优先归还救助基金管理**”,故对救助基金管理**要求被告优先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法院判决:一、被告蔡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优先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垫付款19516元;二、被告蔡某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阮某礼各项损失26713.64元;三、原告阮某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救助基金管理**垫付款4879元;四、驳回原告阮某礼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