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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损车辆的停运损失以及贬值损失应获赔偿—杨志泉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251

      2005年,本所主任律师杨志泉代理了原告浦江公司诉被告张某、大发公司、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2005年7月8日9时许,被告张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沪线江阴大桥收费站时,追尾撞击同向行驶等待交费的原告驾驶员驾驶的客车,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名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员不负责任。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无偿挂靠于被告大发公司,大发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5年2月22日至次年2月23日,限额分别为20万元、5万元。客车从发生事故后修理至2005年7月25日。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客车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客车的贬值金额为11500元。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范围包不包括客车停运期间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车辆贬值的间接损失。在全国还没有相似案例的基础上,杨律师创造性地提出了对上述间接损失的主张,并针对这些损失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如申请鉴定并得出的鉴定结论以及2005年3月至6月原告客票收入情况等。此诉求得到了靖江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经过这么多年,该案依然值得回味。胜诉的意义不仅是对杨律师能力的肯定,也在全国的判例中开了先河。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决的结果依旧会对全国各地相同或相似的案例有借鉴价值。如今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对此间接损失的支持便是最真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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