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市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窜至**市建设东路5号再生资源楼604室被害人冯某家中,欲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冯某不肯,进入卧室并将卧室门锁上。王某强行将卧室门弄开后欲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遭冯某反抗,王某遂对冯某实施殴打,造成冯某脸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并强行与冯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冯某趁上厕所之际,逃离家中,呼喊“****”“救命”,被同单元的304室住户龚某收留后报警,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系右眼部挫伤,左眉弓外侧、左乳房外上象限处及右前臂中段后侧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律师经调查得知,王某在看守所交代自己与冯某的确发生过性关系,但是两人原本是夫妻,离婚后又复合只是没有再次领取结婚证,并不存在****的情形。另受害人冯某书面出具谅解书同意不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律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罪不持异议,但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减轻或从轻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儿子王某某的委托,并经王某本人同意特指派我为王某涉嫌****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较充分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市人民检察院**刑诉【****】***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某犯罪的基本事实及涉嫌的罪名,被告人王某不持异议,本辩护人也不持异议,至于被告人王某对犯罪的某些细节问题提出质疑等事宜由法院予以查实。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量刑方面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对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和其他****相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冯某1988年结婚,2004年3月5日离婚,2014年正月26日为了儿子王某某结婚两人又结合在一起,尽管没有依法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犹如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被告人有受害人在天长住处的钥匙,受害人有被告人在汊涧住处的钥匙,且受害人天长住处尚有被告人部分衣物等生活用品。案发当天被告人如同往常一样去受害人住处,只是发生关系前采取的方式方法欠妥,才导致受害人冯某负气让他人代为报案,否则,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今天不会站在被告席上。
(2)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是其酒后的一时冲动,而非蓄意犯罪,且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来到受害人住处,看见餐桌上有菜就喝了酒吃了点饭,发现客厅的茶几上有半包中华香烟(受害人并不抽烟),还看到卫生间的纸篓子里有“办过事”之后擦拭的卫生纸,被告人一直认为其与受害人已“复婚”,受害人不该再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被告人所看到的恰恰证明受害人并不止和被告人一人在一起,被告人非常生气,受害人回来后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受害人不同意且打了被告人一巴掌,这更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受害人可以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两人是“夫妻”,为什么不可以发生性关系。当时被告人又喝了酒,一时冲动不顾受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只是由于认识错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本意只是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而绝非去****。
(3)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与受害人相互发生口角、纠缠,在纠缠过程中,仅管受害人受到了轻微伤,但被告人本人也被受害人伤害。
3、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王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之前并无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改造性。同时,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其对自己所从事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也对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同时被告人王某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积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尽可能弥补自己之前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伤害。
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受害人经过婚生子的劝说,同时考虑到与被告人原先毕竟夫妻一场,考虑到与被告人已按农村风俗“复婚”,在案发后随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5、被告人所在村、队居民(包括受害人兄弟)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名义上夫妻关系,请求对被告人能予以宽大处理。
6、被告人王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事实上,被告人王某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被告人王某入狱服刑,将是对整个家庭的重大打击。如果被告人王某的服刑期限过长,悲观的说,对于一个年过四十的人来说,无疑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希望法庭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王风山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从而使被告人王某早日出狱。
综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受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本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原系夫妻,被告人只是因一时气愤糊涂地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及被告人本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时,在量刑方面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考虑到被告人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考虑到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一系列情况,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能合理采纳。
辩护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叶孝城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