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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DAO TEAM
修俪桐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加入律师团队前在本市知名企业从事多年的法务工作,期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公司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该律师还对涉外合同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联系电话:15705506007。<br />
郑耀东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历。1996至2018年期间,历任天长缸盖有限公司模具检查员,铸造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装备分厂厂长等职。201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了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勤奋好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认真踏实,严谨细致,思维缜密。加入天道律师团队以来,不忘初心,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刻苦专研民商事法律业务,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各类合同、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技能。联系电话:18055091699。<br />
李贵珍
本科学历,大学学士学位,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工作态度严谨,做事认真负责。加入律师团队以来,除协助指导老师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外,还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尤其在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具备了较强的法律实务经验与实务能力。联系电话:15705506652。<br />
杨静鹏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所以来,不忘初心,继续保持认真学习的态度,工作勤勉尽职,能积极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潜心研究民商事法律实务,协助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合伙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人事、不动产登记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执行异议等案件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和技巧。电话:1985280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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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8-21 浏览次数:287
法释〔2024〕10号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认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百九十一条**款第五项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百二十五条、**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条、**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
“上游犯罪”
,是指刑法**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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